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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稅務新規~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6/10/28 20:35:2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 

為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執行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議或者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三、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 

  四、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五、企業有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附件1)。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二)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就以下內容作出簡要說明: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 

8.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說明內容還應當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三)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資料。 

  六、稅務機關和企業在預備會談期間達成一致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向稅務機關提出談簽意向。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附件2),并附送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并附送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7.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8.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9.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0.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11.對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企業關于不存在本條第(三)項所列舉情形的說明;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還應當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談簽意向: 

1.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的; 

2.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4.預備會談階段稅務機關和企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七、企業提交談簽意向后,稅務機關應當分析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內容,評估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分析評估的具體情況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 

  (一)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貢獻、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承擔的風險。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對存在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整。 

  (三)關聯交易數據。分析評估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是否單獨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劃分。 

  (四)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申請追溯適用以前年度的,應當作出說明。 

  (五)價值鏈分析和貢獻分析。評估企業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是否充分考慮本地企業對價值創造的貢獻等。 

  (六)交易價格或者利潤水平。根據上述分析評估結果,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價格或者利潤水平。 

  (七)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影響行業利潤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八、分析評估階段,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進行討論。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應當與稅務機關協商,并進行調整;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附件3),并附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報告。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正式申請:

 

1.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 

2.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3.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4.其他不適合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 

  九、稅務機關應當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形成協商方案,并據此開展協商工作。 

  (一)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開展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參照文本見附件4)。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 

  (二)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及其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3.預約定價安排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可比價格或者可比利潤水平等; 

4.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5.假設條件及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義務;

6.企業年度報告義務; 

7.預約定價安排的效力; 

8.預約定價安排的續簽; 

9.預約定價安排的生效、修訂和終止; 

10.爭議的解決; 

11.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義務; 

1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信息交換; 

13.附則。

   (三)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或者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簽署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將預約定價安排轉發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送預約定價安排,并做好執行工作。 

  (四)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適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補(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年度計算應補征或者退還的稅款,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通知書》(附件5)。 

  十、稅務機關應當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一)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與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

   企業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同時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企業經營情況以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需要修訂、終止預約定價安排,或者有未決問題或者預計將要發生問題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每年監控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監控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及要求;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預約定價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說明該變化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并附送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后,分析企業實質性變化情況,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修訂或者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預約定價安排。

   (四)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與企業共同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間,企業應當分別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對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實施聯合監控。 

  十一、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后自動失效。企業申請續簽的,應當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附件6),并提供執行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報告,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的說明材料以及續簽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的預測情況等相關資料。 

  十二、預約定價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者利潤水平,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如果企業當年實際經營結果在四分位區間之外,稅務機關可以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四分位區間中位值。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各年度經營結果的加權平均值低于區間中位值,且未調整至中位值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存在上述問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三、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發生分歧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必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的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執行。企業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 

  十四、在預約定價安排簽署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故意不提供與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預約定價安排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稅收協定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稅務機關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企業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十五、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簽署預約定價安排,或者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隱瞞事實的,應當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說明原因;發現企業拒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或者存在違反預約定價安排的其他情況,可以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預約定價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 

  (三)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 

  (四)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 

  (六)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七)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 

(八)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十七、預約定價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 

  企業申請上述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指定的稅務機關提出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與企業統一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或者指定稅務機關與企業統一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分別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十八、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且僅涉及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相應稅務機關統一組織協調。 

  十九、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談簽過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除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的情況外,未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預約定價安排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協商過程中所取得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二十、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按照對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協議等有關規定,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就201641日以后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實施信息交換。企業應當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時提供其最終控股公司、上一級直接控股公司及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地區)的名單。

  二十一、本公告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121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章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未接受正式申請的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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