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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德】知識|應稅“協助”費用是啥東東?
- 發布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6/11/12 10:28:17
最近被海關稽查了,說我們公司貨物進口時沒有申報應稅“協助”費用。海關規定真心好復雜,什么“特許權使用費”、“特殊經濟關系”、“銷售傭金”、“協助費用”……用盡洪荒之力,調動全身細胞也沒理解。
不要著急,發布君這就找來了專家為你解讀。
專家咱不敢當。平時干得多,說得少,講解不好還請見諒。今天先給大家講講應稅“協助”費用是啥東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一條: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其中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舉個例子:
比如,企業向國外廠商購買一批餅干,制作餅干的糖是企業免費提供的,進口時也沒把糖的價值加入發票價格;
再比如,企業向國外廠商訂制一批首飾,而首飾的設計是在境外完成的,設計的費用是企業支付的,但首飾進口時沒有把設計的費用加入發票價格。
哦~似乎,好像,有點懂了。
那我接著說哦?!皡f助”費用被計入完稅價格有三個關鍵條件。
第二,是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 第三,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
嗯!這么一解釋就明白多了。那我們是外貿公司,幫國內客戶代理進口的,但是我們跟國內客戶簽的是銷售合同,那么“協助”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后,稅款誰交啊?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內最終用戶與外貿公司簽訂的是內貿銷售合同,如果海關有證據表明進口行為實際發生在國外賣方與國內最終用戶之間,外貿公司只是起到代理作用,則海關會以國內實際最終用戶作為買方,不會簡單地以外貿公司負責進口申報的行為,就免除實際買方的納稅義務。 那么海關是用什么方法計算應稅“協助”費用的呢? 這個么,主要分四種情況。
1、由買方從與其無特殊關系的第三方購買的,應當計入的價值為購入價格; 2、由買方自行生產或者從有特殊關系的第三方獲得的,應當計入的價值為生產成本; 3、由買方租賃獲得的,應當計入的價值為買方承擔的租賃成本; 4、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的價值,應當包括其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費用。
當然,如果貨物在被提供給賣方前已經被買方使用過,應當計入的價值為根據國內公認的會計原則對其進行折舊后的價值。
供稿:寧波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