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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版后的新報關單為何要增加貿易國別(地區(qū))指標?
- 發(fā)布來源:本站 發(fā)布時間:2016/8/2 9:27:18
自從多家報關企業(yè)平臺爆出海關總署將于近期對原來的報關單進行重大改版的消息,朋友圈快要被刷屏了啊,火得不要不要的。
其實 ,進出口報關單早就應該改革,舊版報關單不知道用了多少年了!
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日新月異,形勢天天在變,報關單更要用于創(chuàng)新、與時俱進啊。
其中,比較重大和引人注目的改革就是新增的申報內容。比如涉及海關審價的“特殊關系確認”和“價格影響確認”指標,涉及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指標等。
但是我覺得新增“貿易國別(地區(qū))”申報必填項也值得關注
“貿易國別(地區(qū))”指標是指與國內企業(yè)(即賣方Seller)簽訂貿易合同(Sales Contract/PO)的外方客戶(即買方Buyer)所屬國別(地區(qū)),未發(fā)生(實質性)商業(yè)性交易的指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地區(qū))。
具體含義有二:
第一,發(fā)生商業(yè)性交易的,就填貿易合同上的買方Buyer所屬國別(地區(qū));
第二,未發(fā)生商業(yè)性交易的(沒有貿易合同),比如樣品、贈送貨物,則填寫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地區(qū))。
新版報關單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qū))”指標與原報關單“貿易國別(起/運抵地)”指標含義不同,原“貿易國別(即啟運地/運抵地)”實際為“啟運國(地區(qū))/運抵國(地區(qū))”指標。
啟運國(地區(qū))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賣方所屬國別(地區(qū));
運抵國(地區(qū))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買方的所屬國別(地區(qū))。
因為在實際中,貿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屬“國別(地區(qū))”與貨物的“運抵國(地區(qū))”經常會不一致。
比如大陸賣家和香港的貿易商簽了貿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貿易商要求把貨物發(fā)到阿聯(lián)酋,此時“貿易國別(地區(qū))”就是香港,而“運抵國(地區(qū))”則是阿聯(lián)酋。
新版報關單之所以增加這個必填項
第一,為了順應貿易國(地區(qū))經常與實際運抵國(地區(qū))不一致這個商業(yè)實踐發(fā)展的需要;
第二,為了如實體現(xiàn)國外買方(包括港澳臺地區(qū)的)與中國境內開展貿易的具體國別(地區(qū))。
第三,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qū))”指標填報比較簡單,只需要根據(jù)貿易合同判斷即可,未發(fā)生商業(yè)性交易的,則填報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即可,擺脫了物流環(huán)節(ji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