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7年第12號
【發布日期】2017-2-18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16年第81號公告,本年度暫停進口朝鮮原產煤炭(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放行手續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務 部海關總署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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